政策法规
您的位置:首页 >> 政策法规

招标代理服务费问题-法律问题

  发表时间:2018年02月28日  点击数:2222 次

  1、根据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》规定:

  ①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,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,从事编制招标文件(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),审查投标人资格,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,组织开标、评标、定标,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、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。”

  ②“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服务实行‘谁委托谁付费’。”

  2、根据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》规定:

  二、将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十条中“招标代理服务实行‘谁委托谁付费’”,修改为“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,招标人、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,从其约定”。 根据这一段文字描述,可理解为:招标代理机构经招标人同意后可以向中标人收取。因为,只要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,中标人当然没有异议(而且,多数招标项目均是按此方式收费的)。

  3、相关法规未规定,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时间。具体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约定。

上一条: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
下一条: 《招标投标文件解析实用手册》第11篇相关法律法规
友情链接: 宁夏建筑业联合会   |  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   |   中国政府采购网   |   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网   |  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  |  
关于我们 新闻资讯 业务范围 工程案例 人才招聘 联系我们
公司简介 公司动态 招标代理、政府采购 工程案例 用人理念 联系方式
组织架构 行业信息 工程造价   招聘岗位 电子地图
公司资质 政策法规 司法鉴定     在线留言
企业荣誉 公示公告 BIM      
员工风采   装配式建筑      
下属公司   项目管理(代建)    
宁夏三环信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
地址: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弯中央商务区CBD保险大厦15层1512、1510、1504室
电话:0951-5179701
邮箱:nxshxd@126.com
版权所有:宁夏三环信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 @ 2018 All Rights Reserved. 宁ICP备09000010号 宁ICP备2022001332号   网站设计制作:银川天脉网络公司

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214号